一、报名办法及相关经济责任
1、 报名请携带身份证,12岁以下儿童须带户口本,2岁以下儿童恕不接待。未成年人或年老
体弱及身有残疾者须有成年人陪伴。请正确填写联系电话等报名表中的各项内容,报名并签定 旅游合同后即向本社交清全部旅费。本社为您开据正式发票。本社为您开据正式发票。
2、 2-5岁及6-12岁儿童不占机车船位,分别按成人全价(减除机车船票价后)的40%和50%交
费;如需占位,则交全价费用。12周岁以下儿童机票价按成人票价的50%收费。 3、
报名后如需退团,按以下情况扣除业务损失费。 (1)、旅行团出发前3-9天退团,无优惠的机票收取机票款10%退票损失费;收取火车票款20%
退票损失费和卧铺每张40元,硬座每张15元的订票损失费;节假日期间火车票按铁路部门规定
的临时退票损失费办理。收取三峡船票(豪华轮)100%的退票损失费。余款退还。出发前24-72
小时退团,只退还原团费全价的80%。出了前24小时内退团,费用不予退还。
(2)、凡参加享有机票折扣优惠的旅行社一经出票,根据航空公司规定:机票不得变更、不得
退票、不得签转,如改名或退票,机票损失百分之百,客人自负。
(3)、12岁以下儿童出游须随身携带户口本。因自身原因如:未携带身份证、身份证过期等原
因误点误机或不能登机,造成损失自负。 |
二、本社质量责任
1、 按收费标准为宾客安排好所去目的地的食宿,交通、有关游览景点和其它计划项目,做到
质价相符,保质保量。行程表上的时间仅供参考,具体安排根据团队抵离时间进行调整。 2、
达到本社组团人数,本社派全程陪同。陪同导游为宾客提供热情周到圆满的服务。如达不
到成团人数,原则不派全陪。散客拼团由组团社派全陪或地接社派地陪。
3、 旅游过程中,本社不无故增加费用。如确因宾客多数自愿增加游览项目,所发生的门票,
车费及其它费用按接待社标准由宾客面付。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机、车、船价格,请宾客按规
定补交差价。 4、
往返火车、飞机票以民航铁路部门售予的班、车次为准。旅行团出发前或路途中如遇人力
不或抗拒的因素和交通部门原因(民航、铁路、游船)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原因影响旅游
行程,本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改变交通工具,改变车次、航班以及行程计划,减少游览时间和
景点乃至取消团队计划。凡因上述情况造成成旅费超出原交费金额时,超出部分由宾客承担。
减少游鉴景点或更改计划,本社按减少或更改的各项内容分项退还宾客有关费用。未经本社同 意宾客自行改乘其它交通工具,超出原票价费用及退票损失费由宾客自理。
5、 三峡线上水或下水,游船夜间照常行驶,游船过往景点和停靠时间以游船航行安排为准。
大三峡1-2个峡夜间通过,小三峡游2-3个峡。 6、
游客在旅途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,按照国家旅游局(97)第9号令规定,均由保险公 司负责一次性赔付。本社与旅游意外人身伤害事故中的伤、残、亡者无责任赔付关系。本社负责
为宾客投保旅游意外人身保险,根据9号令规定,保险限额为:1天3万元,2天以上10万元。保险 赔付金额以保险公司规定为准。 7、
质量赔偿标准按国家旅游局97年第7号令执行。 |
三、宾客责任告知
1、 宾客如中途自行退团或不参加某项团队活动,所交费用不予退还。因宾客自身的责任造成本
人不能完成旅行,损失由宾客自负。旅途中因宾客自身原因不慎造成伤病,无法继续旅行,本社
除扣除已花费的费用外,余款退还宾客,保险公司赔付之外的医疗费用和相关费用由宾客自理。
如因自身原因不慎发生人身财产意外事故,按有关机构(如公安、交通部门、酒店、保险公司等
部门)的规定处理。本社尽力提供协助但不对该事故负责。
2、 为确保宾客旅途愉快,谨告示知如下:
(1)妥善保管好现金、证件和贵重物品,因上述物品损坏、遗失,影响旅游过程,损失由宾客 自负。自觉遵守全陪、地陪宣布的各项团队纪律及注意事项。
(2)购物时请认清物品的品质、价值、自愿购买。勿买违禁物品。晚间或自由活动时间外出应 结伴而行,注意安全。 (3)在少数民族地区游览,请尊重当地风俗习惯,礼貌友好。
(4)火车上用餐自理,机场建设税自理。 (5)节假日包机、包船和假日专列团,12岁以下小孩无优惠价,与成人价格一样,距出团日期 八日内更改姓名或取消,扣机车船票损失百分之百。节假日期间旅游团行程可能有所调整,但景
点不变。节假日本社根据担当部门和行业价格的调整,保留对旅游的报价及具体行程作适当调整 的权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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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游小常识
游客在乘车如果晕车,只要在乘车前取伤湿止痛膏贴于脐眼处,即可防止晕车,效果显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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